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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地方官制

(一)省级

- 总督(正二品):一省最高军政长官,统管全省行政、军事、司法,节制巡抚及以下官员。

- 巡抚(从二品):协助总督,专管行政、民政、财政,可直接向大都督府奏事。

- 省布政使(从二品):掌全省财政、田赋、户籍,隶属于户部。

- 省按察使(正三品):掌全省司法、刑狱、监察,隶属于大理寺。

- 下辖机构:

1. 省法院(正三品):设院正一人(正三品),掌全省重大案件审理,下辖各府法院。

2. 省警察局(正三品):设局长一人(正三品),掌全省治安、缉捕,下辖各府警察局。

3. 省劝学所(正四品):掌全省教育、科举筹备,隶属于礼部,设学政一人(正四品)。

4. 省农工商分局(正四品):掌全省农工商事务,隶属于农工商部,设局长一人(正四品)。

5. 省邮传分局(正四品):掌全省邮政、航运管理,隶属于邮传部,设局长一人(正四品)。

6. 省铁路局(正四品):掌全省铁路支线规划、修建、运营与维护,隶属于中央铁路局,设局长一人(正四品),衔接全国铁路干线,统筹府级铁路终端建设。

7. 省交通厅(正四品):掌全省公路、水路、地方驿站建设管理,隶属于中央交通部,设厅长一人(正四品),衔接府级铁路与县镇交通网络。

8. 省宣传分局(正四品):掌全省政策宣传、舆情疏导、文化传播,隶属于中央宣传部,设局长一人(正四品)。

9. 省中央银行分行(正四品):掌全省货币流通监管、地方金融机构管理、国库省级事务,隶属于中央银行,设行长一人(正四品)。

(二)府级(府,辖数县)

- 知府(从四品):府级最高行政长官,统管府内行政、民政、财政、司法。

- 同知(正五品,设二人):分掌民政与司法。

- 通判(正五品):协助知府,监督行政与司法,可直接上报省级。

- 下辖机构:

1. 府法院(正五品):设院长一人(正五品),掌府内刑事案件及重大民事案件审理,承接县级上报案件。

2. 府警察局(正五品):设局长一人(正五品),掌府城及辖区治安。

3. 府税课司(正五品):掌府内税收、田赋征收,隶属于户部,设司长一人(正五品)。

4. 府学官(正五品):掌府学教育、生员管理,隶属于礼部,设学官一人(正五品)。

5. 府农工商署(正五品):掌府内农业生产、商业贸易、手工业监管,隶属于农工商部,设署长一人(正五品)、副署长一人(从五品),下辖农业科、商业科、工矿科。

6. 府邮传署(正五品):掌府内邮政投递、驿站管理,隶属于邮传部,设署长一人(正五品)、副署长一人(从五品),下辖邮政科、驿站科。

7. 府铁路分局(正五品):掌府内铁路站点运营、维护与客货集散,为铁路管辖终端机构,隶属于省铁路局,设局长一人(正五品),衔接省际铁路与府内交通。

8. 府交通局(正五品):掌府内公路、水路建设维护与运输监管,隶属于省交通厅,设局长一人(正五品),承接府铁路分局客货转运至县镇。

9. 府宣传署(正五品):掌府内政策宣传、舆情收集与文化活动组织,隶属于省宣传分局,设署长一人(正五品)。

10. 府中央银行支行(正五品):掌府内货币流通、民间金融监管,隶属于省中央银行分行,设行长一人(正五品),为县级金融事务上级统筹机构。

(三)县级(县,辖数镇)

- 知县(正六品):县级最高行政长官,统管县内各项事务。

- 县丞(正七品,设一人):协助知县,分掌民政、财政。

- 主簿(正八品,设一人):掌户籍、档案、文书。

- 典史(从八品,设一人):掌县狱、治安,为县级最低品级官员。

- 下辖机构:

1. 县法院(从八品):设院长一人(从八品),掌县内一般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审理,复杂案件上报府法院。

2. 县警察局(从八品):设局长一人(从八品),掌县城及辖区治安,统筹镇级治安事务。

3. 县税课局(从八品):掌县内税收、田赋征收,隶属于户部,设局长一人(从八品)。

4. 县学(从八品):掌县学教育、童生考试,设教谕一人(从八品)。

5. 县农工商所(从八品):掌县内农业技术推广、集市管理、小作坊监管,隶属于农工商部,设所长一人(从八品)、副所长一人(未入流),下辖农技站、市管队、作坊科。

6. 县邮传所(从八品):掌县内邮政收发、乡村投递、驿站运营,隶属于邮传部,设所长一人(从八品)、干事一人(未入流),下辖邮政站、乡村投递点。

7. 县交通所(从八品):掌县内乡村公路、水路渡口建设维护与运输秩序管理,隶属于府交通局,承接府铁路分局客货转运至乡镇,设所长一人(从八品)。

8. 县宣传所(从八品):掌县内政策宣讲、民间舆情收集与乡土文化传播,隶属于府宣传署,设所长一人(从八品)。

9. 县中央银行分理处(从八品):掌县内货币兑换、小额信贷监管与国库县级收支辅助,隶属于府中央银行支行,设主任一人(从八品),统筹镇级金融相关事务。

(四)镇级(镇,辖数乡)

- 乡公所(正八品):设所长一人(正八品),为镇级最高品级官员,统管镇内行政、民政、户籍、税收、徭役。

- 副所长(从八品,设一人):协助所长理事。

- 下辖机构:

1. 乡兵队衙门(从八品):设队长一人(从八品),掌地方自卫、治安巡逻、协助缉捕,隶属于兵部(行政层面),配合县警察局开展工作。

2. 镇警察局(从八品):设局长一人(从八品),掌镇内治安、户籍巡查,隶属于县警察局。

3. 镇税吏(从八品):掌镇内小额税收、田赋代收,设税吏一人(从八品),隶属于县税课局。

4. 镇农工商干事(从八品):协助县农工商所处理镇内农工商事务,管理集市与小商贩,设干事一人(从八品)。

5. 镇邮传站(从八品):设站长一人(从八品),掌镇内邮政收发、信件投递,隶属于县邮传所。

6. 镇交通干事(从八品):协助县交通所维护乡村道路、管理渡口与运输秩序,承接县级转运至乡村,设干事一人(从八品)。

7. 镇宣传干事(从八品):协助县宣传所开展政策宣讲与舆情收集,设干事一人(从八品)。

(五)乡级(乡,基层行政单位)

- 乡长(正九品,设一人):统管乡内行政、民政、户籍登记、徭役摊派,为基层品级官员。

- 乡从事(从九品,设二人):协助乡长处理文书、调解邻里纠纷、传达上级政令。